律师解答:
人才引进落户
(一)《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以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
(二)前项之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
经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
经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
其他由市级职能部门或者区委(区政府)核准并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
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成年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四)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如在市区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
居住社保(就业)落户
(一)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市区落户。
依本款取得落户资格要求在所居住的已备案租赁私房落户的,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按“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内立为一户”的原则办理。
(二)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2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年并持有市区居住证的,可在市区落户。
(三)在市区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以在房产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四)在市区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政策性落户:
(一)经批准调入市区工作的,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二)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市区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经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引进的运动员。
(四)考取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入学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学生集体户;毕业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就(创)业地、居住地或原籍地。
(五)市区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户口从省内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位于市区的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
(六)被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评定获得相关称号未超过2年的下列人员,可在当地落户: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
获得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
获得“最美温州人”称号的。
被评为市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
被评为省级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员。
(七)经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对促进温州市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法律依据】:
《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一)《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本科(含技工院校技师班)以上学历和应届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可先落户后择业。
(二)前款之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1.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
2.经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
3.经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
4.其他大专学历人员,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5.其他由市级职能部门或者区委(区政府)核准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成年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四)老年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如在市区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1名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居住社保落户:
(一)在市区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可在市区落户。
(二)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满5年且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按照规定参加市区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的,可在市区落户。
(三)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满4年且具有本省其他市户籍满4年的,可在市区落户。
(四)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满3年且具有本市其他县(市)户籍满3年的,可在市区落户。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政策性落户:
(一)经批准调入市区工作的,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二)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市区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经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引进的运动员。
(四)考取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入学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学生集体户;毕业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就(创)业地、居住地或原籍地。
(五)市区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户口从省内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位于市区的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的。
(六)经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评定获得荣誉称号未超过2年的下列人员,可在当地落户:
1.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
2.获得优秀农民工荣誉称号的。
3.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4.获得“最美温州人”系列荣誉称号的。
(七)经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对促进温州市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