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企业在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时需要涉及到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的问题。具体而言,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在岗员工总数,包括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等不同类型的职工。但企业对职工发放的离职补偿金、提前退休金、工伤待遇等不应计入在职职工人数。在核算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时,企业可以根据人事档案或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等数据进行确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存在缴纳残保金与实际在职职工人数不符的情况,这时企业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并确保准确的缴纳。
【法律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敬搏皮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银扒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亮差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