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要求登记机构审查时应履行较高的必要合理注意义务,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否则,就可能在诉讼中导致登记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权证明等必要材料;
(二)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
(三)如实登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