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是指在境外金融机构开立备用信用证提供保证项下,银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贷款。基本做法是银行以其他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开具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作担保,向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发放贷款。
流程为:
1、客户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请您提交贷款申请、备用信用证开证行名称、备用信用证样本及其他相关材料;
2、银行内部审批:银行对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相关的审批,审核客户提交的他行开来的备用信用证正式文本并验证其真实性;
3、银行审核无误后,客户与银行签订有关贷款合同;
4、客户获得并使用银行发放的贷款;
5、客户按合同期限归还银行贷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