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可以通过公告的形式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方法,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