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教师高职低聘的规定主要有教育部和社会资源保障部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法律依据】:
教育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3. 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三) 创新评价机制 5.健全聘期考核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互结合,并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完善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六)实行评聘结合 1.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岗位,结合岗位空缺情况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实现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2.对此次改革前本高校评审通过、已经取得高校教师职称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有关地方和高校要结合实际研究具体办法,妥善做好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