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原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原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
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原大专毕业定为科员二十六级,本科毕业定为科员二十五级)
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原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
公务员职级划分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主要包括:
综合管理类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一级主管及以下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一级主办及以下职级层次的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