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除了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外,部分地方政府还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另外,实务中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是否可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代通知金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况下,即劳动者无过失性辞退时,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中并未规定代通知金与经济赔偿金除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外,还可要求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大多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即劳动者在被无过失性辞退时,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