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房承租户名变更的条件是:_x000D_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_x000D_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_x000D_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_x000D_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_x000D_
(5)没有其他住房;_x000D_
(6)经满足条件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_x000D_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_x000D_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_x000D_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_x000D_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_x000D_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_x000D_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_x000D_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