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视情况而定。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并且一起还贷的属于共同财产;登记的是一方的名字共同还贷的,登记谁的名字就是谁的;父母出资的,属于对子女的赠送,谁的父母就属于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