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调整住院起付标准。为进一步推动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引导病人合理就医,2018年10月1日起在以下医疗机构入院的参保居民,对其住院起付标准进行如下调整:乡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疗机构)由200元调整为150元;市级三级医院由900元提高到1200元;省级三级医院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省外医疗机构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到其他级别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和引导参保居民利用中医药服务。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
(三)规范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政策。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支付方式改革按病种、按床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等定额标准)。驻郑省管公立医院执行省直医保目录及有关规定,其他医疗机构执行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医保目录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