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延长试用期。否则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一、如果试用期延长,整体试用期超出法定试用期的上限,明显是违法。例如,对于一年期的合同,在两个月的试用期基础上,又延长了一个月。这种延长因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期限,即便得到了劳动者的书面认可,也是无效的。二、如果试用期延长,整体试用期未超出法定试用期的上限,是否可以?我们认为,也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试用期期满,公司再决定延长,将被认为是对试用期的再次约定,即便延长后的试用期整体期限未超过法定上限,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上述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合法变更。因此,试用期届满,公司以员工表现不合格再试用一段时间,这样的规章制度是不合规的,如此操作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风险提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员工在试用期达不到公司要求,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如对劳动者不满意不合格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证明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入职前公司应提书面履行告知义务(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标准、考核方法等),考核的工作内容应当尽量细致,包括但不限于出勤、工作质量效率、工作态度、团队精神等,并进行公示。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女员工在试用期怀孕的,能否辞退?
1、可以辞掉。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有心要裁员,是有理由辞退的。风险提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最常见的理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用工单位在使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时,应当注意:1、录用条件要明确在招聘启示或者考核标准里;2、录用条件需通知到员工本人;3、试用期需要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员工。以上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还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免发生法律风险。
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求休病假,公司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
不能,需同时满足以下四点公司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1)公司有具体、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2)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知晓公司的录用条件;(3)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4)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在试用期内提出。试用期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工作的期限,即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因此,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求休病假,如果影响了公司对员工的考察,则公司可以在合法期限内延长试用期,而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求休的病假天数超过法定医疗期,并在医疗期满后不从事原来岗位,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岗位,则公司可以以《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理由并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在试用期请病假停止工作,用人单位能否延长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请病假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延长试用期。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相互考察期间。劳动者在此期间请病假停止工作,影响到考察目的的实现,故请假期间可以从试用期中扣除,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因请假而减少的试用期时间。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求休病假,公司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
可以,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出勤表现和频繁的诊疗情况,表明其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不能满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不能提供用人单位对持续的、有效的劳动力付出的期待和要求,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于法有据,亦符合一般日常生活经验,并无不当。《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作了相同规定,单位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提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最常见的理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用工单位在使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时,应当注意:1、录用条件要明确在招聘启示或者考核标准里;2、录用条件需通知到员工本人;3、试用期需要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员工。以上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还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免发生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