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收款单位如果不是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则不享有合同中的任何权利,除非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合同中享有收款权利的一方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了这个收款单位,但应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合同中的另一方,未经通知,对合同另一方不发生效力。(此为,合同权利的转让) 2.合同中享有收款权利的一方书面授权这个收款单位代为收取款项。收款单位应当向合同的另一方出具书面的授权书。(此为,委托收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