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优先受偿权最新规定:
1、在满足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我国原则上也承认查封可以使债权人在程序上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保全是有优先受偿权的;
2、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法院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故本案中黄某、付某不能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一)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条文规定财产保全与抵押权等竞合时的处理原则,也进一步说明申请财产保全并不会在执行程序中取得优先受偿的效果;
(二)反向可推出,如果财产保全对申请人创设了优先受偿权,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将会存在多个优先受偿权,必然造成权利冲突无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