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经常听说有商品被召回,可以召回的商品是指:经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危险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