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食品召回是一种市场监管行为,是指因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如添加非法成分、过量农药使用、微生物污染等)而被厂商主动或政府监管机构要求全部或部分召回的行为。食品召回的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当注意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如果购买的食品出现召回情况,消费者应立即停止食用,并妥善处理已食用或库存的相关产品。可以选择联系厂商或直接向政府监督部门举报。对于厂商来说,食品召回不仅可以避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也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声誉和市场评价。因此,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控制机制,对原材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环节进行全面监控,并在出现安全隐患时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情形,应当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公众。因此,食品召回也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隐患的一种监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