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食品召回是指因存在安全隐患而需要召回的食品,并对已经售出的食品进行统一处理或返厂处理。为了规范食品召回工作,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标准。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明确,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般级、较大级和重大级。其中,一般级食品召回是针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影响较小,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通知和提示;较大级食品召回是指存在的安全隐患已经影响到比较广泛的消费者群体,需要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如电话、短信等个体化通知;重大级食品召回是最高级别,需要立即启动,并向社会公告,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此外,在食品召回工作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召回制度,及时开展自查、自检,并主动履行食品召回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