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可能存在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召回或者停止销售等措施,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还需在全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发布与召回和处理有关的信息。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食品召回和处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进行召回和处理时,要根据食品类型、数量、召回原因等因素,采取相应的召回和处理措施,并将召回和处理有关的记录保存至少两年,以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召回或者停止销售等措施,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全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发布与召回和处理有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