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那么食品召回的处理方式有什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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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召回的处理方式有什么
不安全食品召回的后期处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将其毁掉,这是针对人身危害性比较大的食品。从学理的角度而言,不安全食品的不安全因素可分为"制造的不安全"、"警示的不安全"和"设计的不安全",而"警示的不安全"和"设计的不安全"均不属于实质危害的范畴,针对这类对消费者不构成实质危害的问题,召回后的后期处理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安全性得不到绝对保证时,不再使用补救的规定,仍应予以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在销售时,应当告知消费者补救措施的相关情况,《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责任仅用行政处罚的形式予以了设定,包括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以及吊销执照。新《食品安全法》增添了对食品安全领域以刑罚惩治的横向的制度性责任,如对在添加剂领域及禽畜屠宰领域和违反相关规定标准的行为,如果违法程度过甚可能会被公安机关以刑事责任追究,而且即便没有达到罪行标准,也要依照与食品召回有关的行政处罚规定由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是针对应当召回而不予召回的行为在刑事责任中没有专门的罪名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九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而不予召回时,应当对其违法生产的设施等物品加以没收,同时处以较大额度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营业执照和其他行政许可的吊销处理。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款对进口商不予召回的情形也有惩罚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到第四十四条则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履行召回责任的情况时,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具体的规定。
上文就是对于食品召回的处理方式有什么的相关解答,此外,国食品召回的范围分为三类:可能诱发危害,对人体健康不利的食品;己经产生危害,造成人体极大伤害甚至死亡的食品;针对婴幼儿等特定人群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