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区域包括了专有部分和非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例如门厅、电梯、走廊等,这些都属于专有部分的范围,而天井、水塔、游泳池等,这都属于附属建筑物的范围。当该区域被占用后可以找业主委员会进行投诉,除此之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根据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小区公共区域共有部分范围包括:
1.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门厅、电梯、走廊、屋顶、地下室。
2.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
(1)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给水排水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各种配备线等;
(2)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车场、建筑物外的照明设备等。
《城市房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定了共有部分的范围: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院落、上下水设施、基础、柱、梁、墙、可上人层盖、楼梯、电梯、水泵、暖气、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
二、小区公共区域被占用找谁投诉
小区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业主不得侵占,如果个别业主侵占公共绿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如果个别业主拒绝业主委员会的要求,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三、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收费合理吗
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收费是否合法要分情形,具体分析如下: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提醒您,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