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使条件作了更充分详细的规定;
既反映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又充分照顾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
进一步完善了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的救济方式;
有效地防止了不安抗辩权的滥用。
为什么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
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不安抗辩权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如下: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基本情形有哪些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如下: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的内容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如下: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