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2008年二月份起公司应当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的,应当支付您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您可以要求公司依法为您补缴社保;
3、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注: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您应当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及劳动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