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在法律中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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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在于时间、性质、赔偿范围和损害赔偿的限度。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赔偿形式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和实际履行。缔约过失责任没有赔偿限度,而违约责任赔偿不能超过违约方预见到的损失。法律依据是《民法典》。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具有时间、性质、赔偿范围、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的区别。缔约过失是指在签订合同之前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导致合同无法成立需要承担赔偿对方的损失,违约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一方不履行责任要承担的赔偿义务。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二)性质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三)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四)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违约责任赔偿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延伸阅读
结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具有时间、性质、赔偿范围、损害赔偿的限度等不同之处。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解决无合同关系下一方过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追求回复先前状态;违约责任赔偿的是期待利益损失,追求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损害赔偿的限度上,违约责任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而缔约过失责任没有此限制。根据《民法典》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具体法律依据均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修改、废除或者退出的程序,比照各该条约、协定的缔结的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六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二十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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