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薪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薪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薪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薪资照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薪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薪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薪资的百分之八十。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章》第三条规章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