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1/3时;
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议的决议范围较为狭窄,一般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