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购房者逾期未去收房算违约。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后验收房屋既是一项权利,同时也兼有相应的检验、通知义务。并且,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_x000D_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_x000D_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_x000D_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