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方法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知,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属于违约。但是若是相对方本身就违约,那么根据《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时不收房不违约。
“以贷款形式支付房款的买受人须于入住时,缴齐办理房屋所有权和抵押登记所需各种资料及相关税费,积极配合甲方或代办机构共同办理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若买受人未将资料及费用办妥交齐,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该房屋,并且乙方应于办理房屋交付之日起到实际接受之日止,每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万分之贰的违约金”。
首先,我们认为该条规定因与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相冲突,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137号)规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
上述合同附件五第三条的规定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代征关系,与强行法冲突,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