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6)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制定并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指导目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分类类别。
推动建立垃圾分类标识制度,生产者、销售者逐步在产品包装上设置醒目的垃圾分类标识。
第二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鼓励从事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生产经营者针对特定类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
第二十九条 城镇住宅小区等居住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以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具体类型分别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
村庄应当分类设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根据需要集中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
餐饮服务场所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仓储物流企业应当设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餐饮服务场所设置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具有密闭性。
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商业设施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站、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