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只要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该类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虽然双方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房屋所有权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故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若买方已按合同履行了义务,而卖方房主以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则卖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一、没有产权的合同无效吗
现实生活中,没有取得房产证,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表现为: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实践中主要是期房转让;卖方购买了预售商品房后,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后来又因为房价上涨要求毁约,请求按照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卖方在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我国《民法典》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卖方将期房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来处理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转让问题: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告知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小产证,待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是,如果卖方恶意不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主张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所以,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买卖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协议书,约定待卖方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期房转让限制颇多、变数不定,建议双方在买卖合同或者意向协议书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提高违约金金额,加大违约成本,限制恶意违约,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卖方拖着不过户如何做
卖方拖着不过户的做法:
1、双方有房屋协议的,卖方有义务配合转让手续。因为买卖协议中的房屋转让需要买卖双方同时到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否则不可能合法办理转让手续;
2、通常在购房协议中,出卖人有义务按时配合转让。即使购房协议中没有详细约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卖方也必须有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3、无论是否有合同协议,双方都可以协商解决。为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先确定对方拒绝办理转让的原因。了解真实情况后,如果坚持买套房,可以尝试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可以向法院收集有关证据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配合转让程序,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