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公务人员政务处分办法》是2003年11月1日实施的一项法规,其中包括了公务人员可被处分的行为范围、处分的程序以及处分的种类等内容。其定义了“违反廉洁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生活纪律”等多种具体行为,对于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和失职行为有明确的处分措施。具体而言,公务人员受到处分的情况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对于不同的处分措施,其要求和标准也各不相同。例如,对于轻度违纪的公务人员,可能会受到警告或者记过的处分;而对于涉嫌严重违纪的公务人员,则可能会被开除。在处分过程中,公务人员可以提出申诉。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当对于处分的情况进行记录和通报,并将相关材料归入公务人员个人档案中。
【法律依据】:
《公务人员政务处分办法》第九条 因工作失职被给予处分的公务人员,应当取消其当前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