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应属在建工程一类。从房屋角度上讲,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同一核算,行政上实行同一管理的建设单位,称之为一个建设项目。凡未全部建成、运转正常的建设项目,我们称之为在建工程,包括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等组成部分。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在建工程可以用作抵押。该《管理办法》称:“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所以,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但目前只限于作为继续建设资金贷款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只限于银行。并且,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就是在建工程的可以独立运转的单项、单位、部分、分项工程。例如一个独立的车间、一套电梯工程等等。
一、在建工程抵押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1、在建工程合法性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抵押人必须已经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还必须已经获得有关部门关于同意其进行建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证件。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只能为抵押人,贷款人只能是金融机构(一般是银行),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筑资金。
2、价值确定风险。
在建工程抵押权范围仅限于设定抵押时已经建成并登记的在建工程和该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登记后在建工程上继续新增的层数和占用范围外的土地使用权。
3、合同风险。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
(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如果用一般的抵押合同,很可能导致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