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风险提示:注意在建工程禁止抵押的几种情形:1、已经预售的房屋;2、预查封的房屋;3、属于公益性质(如学校、幼儿园)等的房屋;4、不符合土地使用和规划许可要求的房屋;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
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如何确定清偿顺序?
1、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前者的抵押效力及于建筑物所有权,后者的抵押效力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债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要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受偿顺序。风险提示: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将来取得房屋的期待权,这一局限性使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实现可能面临各种事实风险和法律风险,只有针对实际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综合、合法、科学、有效的措施,才能进一步发挥在建工程抵押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新增建筑物部分是否属于抵押财产?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新增建筑物部分指的是,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还没有建设完成的部分、以及规划内尚未建造的建筑物。风险提示:金融公司(抵押权人)在接受债务人(抵押人)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办理抵押的,应当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是否包括续建部分;2、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是否包括新增部分或规划内还未建造的部分;3、已完成的部分具体是哪些。
抵押担保合同与抵押登记不一致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如何认定?
应以登记的先后顺序及债权数额进行清偿。1、未登记担保范围的情形下,不动产抵押权人不得以合同约定为由,于执行分配阶段主张就登记范围以外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享有优先受偿权。2、在执行分配阶段,就同一抵押物上存在的数个抵押权,应以登记的先后顺序及债权数额参与分配。风险提示: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合理确定担保范围与数额,抵押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时难以确定抵押数额、不注明抵押担保范围,导致日后在优先受偿范围这一点上产生纠纷,的确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首先,抵押权人可以在提交抵押登记申请时写明具体的担保范围。其次,如果抵押权人认为登记簿的记载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其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更正的申请,以消除公示的权利表征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
抵押担保范围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为准吗?
1、抵押财产担保债务的,抵押担保的范围,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为准。2、没有约定的,按法定方式确定抵押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风险提示: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一、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就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是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及其涉及的其他债权利益。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二、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1、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的概念:就是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是指当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就哪些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2、效力范围:从物;添附物;从权利;孳息;抵押财产的代位权;增建物。三、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1、保全抵押权的权利:防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请求权;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增加担保请求权;2、抵押权人的处分权:抵押权的转让;将抵押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的抛弃;3、抵押权人的顺位权。是指抵押人因担保两个或连个以上债权,就同一财产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有以下三项标准:1)抵押权都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无优先受偿权,仍按照债权比例平均清偿。四、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1、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2、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3、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4、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权利。风险提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①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②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③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④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