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海南某政府部门咨询:政府经招投标采购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签证的工程款能否超过中标价的10%?
二、问题分析
(一)常见观点
1、签证的工程款不能超过中标价的10%,否则建设单位领导将受到处分。
2、签证的工程款可以超过中标价的10%,因为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存在变更。
3、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则不能不能超过中标价的10%,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则可以超过中标价的10%。
(二)分析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从前述法律规定理解,貌似可以得出:签证的工程价款不应超过中标价的10%。如果签证工程量超过了10%,建设单位将被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员会受行政处分,处罚、处分情况将被通报。如酒市财监罚〔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酒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实际上,经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后,受各种因素影响会或多或少地会产生签证,比如清单漏项、设计变更、提高质量标准以及勘察错误等等,签证工程价款难以掌握在中标价的10%以内。我们将签证工程量分成合同内、合同外论述。
对于合同内的签证,首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追加工程”范畴。其次,合同内签证的计价原则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一般均表述为:(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由于合同内的签证计价已经通过招投标确立,计价方式经过了充分竞争,签证价款无论是否超过中标价的10%,该应予以准许。否则,如再通过招投标计价,不仅涉嫌重复竞价,也将增加工程项目成本。如(2021)苏0722民初6393号,工程结算价超过了中标价37.86%,仍应予以支付。
对于合同外的签证,首先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追加工程”范畴。其次,由于合同外签证的工程未经过充分的竞价,应控制工程造价,如超过中标价的10%,应依法另行采购,以促进廉政建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并未禁止签证工程价款超过中标价的10%。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民法原则来分析,应允许签证工程价款超过中标价的10%。但是,从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看,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竞价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对于政府采购的工程,均最终接受政府采购法约束。因此,第3种观点属于对法律的误解所致。
三、结论意见
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合同内工程签证价款可以超过中标价的10%;合同外工程签证价款不能超过中标价的10%,否则应依法另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