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效期药品是根据有关规定,表明有效期限的药品。加强效期药品的管理师保证药品使用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个部门要安排专业的人员负责效期药品的管理,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而造成损失。对于效期药品,库房根据需要有计划的采购,药房也应该根据临床使用情况适量领用,即防止缺货,又防止积压。采购和领用药品要查验效期,凡有效期在六个月内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特殊情况须经科主任批准。药品上架陈列、堆垛码放要按照效期远近存放,并根据药品性质和贮藏要求分类储存,科学养护。药品出库和调剂要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库房、药房在每个季度末进行盘点时要检查药品的效期,建立效期药品登记簿,而且易于辨识。对于效期药品实施动态监控。凡有效期在六个月内的药品纳入监控范围,悬挂状态标示,每月清点乙烯,三个月之内的纳入重点监控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不得使用过期药品。如果药师将过期药品发出,一般按销售劣药处理;酿成后果的,还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鉴定的事故等级进行赔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