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律师回答
摘要: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人享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但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默认包含地上建筑物。未达到开发程度的国有出让土地不得转让,无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国有土地也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转让需办理过户登记,分割转让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办理过户登记。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延伸阅读
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保护及归属问题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保护及归属问题是一个关键的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地上建筑物通常与土地使用权归属同步转让,以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在实践中,确立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需要进行权属登记和合同约定等程序。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未明确规定或发生争议,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和不确定性。因此,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及时明确并保护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是至关重要的,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结语: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保护及归属问题是关键。根据法律规定,地上建筑物通常与土地使用权同步转让,以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确立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需要进行登记和约定等程序。未明确规定或发生争议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和不确定性。因此,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明确并保护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至关重要,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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