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有如下特征:
(一)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由多重关系共同组成的统一体,即它并非仅指某一对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们在取得、利用、经营和管理物业的过程中形成的多重关系的组合。
在这个多重关系中有主要关系和次要关系之分,比如: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与委托单位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签订后,由物业管理公司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在这个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主要关系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次要关系是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次要关系是从属于主要关系的,也就是说,没有主要关系的发生,次要关系也不会存在。
(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既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又有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如前所述,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对物业进行修缮、养护、经营和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给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一定的劳务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用物业管理合同的形式予以反映。另外,物业是城市的基本组成部分,管理维护物业及环境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内容,各种物业管理主体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社会责任等方面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政府或司法机关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维护、监控等方面存在着监管关系。并不是说,只要界定和规范好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政府就可以不用管了,在民事关系之外,还必须存在着行政管理关系。
一、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的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物业与开发商的纠纷的处理方式有:
1、协商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由第三人调解
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4、投诉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业主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5、提起诉讼
业主通过以上四种方式仍无法解决纠纷时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或直接向当地人们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6、更换物业公司
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