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天津市医疗保险住院患者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天津市范围内,参保人员因疾病住院治疗期间,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天津市医疗保险住院患者最高支付限额为1300元/日,单次支付限额为7500元。具体来说,如果住院治疗的时间不超过7天,那么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7500元;如果住院治疗的时间超过7天,那么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每日1300元。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最高支付限额针对的是参保人员本人的医疗费用。如果在触及最高支付限额后,还需要继续治疗,那么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将由医保基金承担。
【法律依据】: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25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疾病住院治疗期间,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按单次支付限额和最高支付限额两种方式限制。单次支付限额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