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的。 按照 乌尔比安 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公法调整国家或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体应当是国家,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公法否定私法自治,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而私法则是强调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多以 任意性规范 居多,弘扬私法自治,以自治为其最高原则和精髓所在。 公法与私法在调整范围,调整机制与其所维护的利益上存在本质区别。 公法与私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立法理念不同:公法强令服从,注重权力运作;而私法关注意识自治,平等等价,注重权利的形式和保护。 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正如德国学者基尔克所言:“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律秩序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