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依据单位设置的末位淘汰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回答
摘要:用人单位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除非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追究刑事责任、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者患病或负伤无法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无法胜任、劳动合同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
用人单位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其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延伸阅读
末位淘汰制度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性与限制
末位淘汰制度是一种用于员工淘汰的管理措施,但其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性与限制需要仔细考虑。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合法、正当的原因,并遵循程序上的公平性。末位淘汰制度作为一种员工选择的依据,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雇主在实施末位淘汰制度时,应当注意避免任意歧视和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确保公平性和合法性。因此,末位淘汰制度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性与限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以确保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结语:末位淘汰制度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性与限制需要仔细考虑。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合法、正当的原因,并遵循程序上的公平性。末位淘汰制度作为一种员工选择的依据,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雇主在实施末位淘汰制度时,应当注意避免任意歧视和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确保公平性和合法性。因此,末位淘汰制度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性与限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以确保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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