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交付,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基础。因为只有土地使用权合法,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才能合法进入流通领域,从而达到预售的目的;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是房屋开工建设的前提。任何城市建设项目都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之下,房屋建设也不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并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
3、根据供预售的房屋计算,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规定是房屋预售的关键问题;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