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分: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以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形式主要是通过伪造、窃取单位公章、介绍信、合同章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使用无效的合同、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以达到欺骗他人财产的目的;
2、保证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首先履行小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这种情况一般是小欺骗大,长期钓大鱼;
4、在收到对方支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跑;
5、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产的。个人或者单位企业知道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以骗取财产为目的骗取财产的,以合同诈骗罪论。个人或者单位有部分履行能力,只是夸大或者事后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按照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