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买家可退房: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交付;
2、交付后的房屋经过核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
3、催告交房三个月内,未交付房屋;
4、房屋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一、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应该如何办
若业主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若业主所购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则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若业主所购房屋虽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业主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进行退房,只能要求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如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发生质量问题后,业主应初步分析质量暇疵的程度,是否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者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以上两例房屋质量纠纷中,购房者采取了正确的方式,维权比较顺利。但若不采用正确的方法,购房者即使有委屈也难以保护自身权益。
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有什么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如下: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不合格;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内部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
4、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买受人延迟支付款项,催告后三个月内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满一年以上,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的形式支付,因当事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