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民族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更改、更正民族成份: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以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子女民族成份的;
2.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的;
3.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更改本人民族成份;
4.被收养人在年满二十周岁以前,可以要求依照收养父母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的子女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可以依照继父(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分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并告知其亲生父(母)。已满十八周岁的继子女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6.在户口迁移、更换户口簿及人口普查中,错填民族成份的。
二、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知
1、变更和恢复民族成份的审批由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2、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根据核准证明予以变更、恢复。
3、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4、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为凭确定。
5、现役军人子女的民族成份依据其父或母所在部队(部门)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民族成份证明确定。
6、不同民族公民所生子女,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同一少数民族公民所生子女,恢复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7、不同民族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8、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9、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10、申请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持有父母民族成份证明(户口卡)、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本人申请。
更改户口簿上的民族,需要户主的身份证、户口本、民族成分的相关证明、个人申请书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并且个人一生只能更改一次民族成份。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