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怀孕事实或结婚事实,公司不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综上,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在“三期”时期,故意调岗、降薪、辞退等,不然是要对女职工进行赔偿的。风险提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员工隐瞒疾病史,公司能否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隐瞒的疾病具有传染性或不具备其应聘岗位对员工身体条件的要求,且公司要求员工入职时提供身体健康情况的,公司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不需解除劳动合同。为方便实际操作,也可以直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提示:辞退员工的法律风险: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是一个大课题,不仅涉及到如何根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还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其他用工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和区分。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以生病或怀孕反悔,公司如何处理
公司可以拒绝员工的反悔行为,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存在欺诈或胁迫,也不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且协议内容合法,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受协议约束。有关法律虽然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员工无过错的情况,不适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员工的反悔行为,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及时签订书面的解除协议。风险提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以各种理由返悔都不影响合同解除的事实,但如果协商存在经济补偿金,而经济补偿金与法定金额相差较大的情况下,员工是可以主张解除协议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因此企业在与员工签订解除协议时应当保证合法公平的原则。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隐瞒婚育情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隐瞒婚育情况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诚实信用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而法律并无对其进行保护的具体规定时,为了避免显失公平,裁判机构可以援引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实现对当事人的救济。除此之外,裁判机构不宜直接以此作为裁判依据,否则会导致法律具体条款的弱化。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允许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这样做,会导致用人单位滥用合同解除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提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务派遣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风险提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