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的调解一般要十五日,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的十五日内结束;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