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隐瞒婚育情况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诚实信用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而法律并无对其进行保护的具体规定时,为了避免显失公平,裁判机构可以援引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实现对当事人的救济。除此之外,裁判机构不宜直接以此作为裁判依据,否则会导致法律具体条款的弱化。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允许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这样做,会导致用人单位滥用合同解除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提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从事兼职工作,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兼职行为已经提出意见,而劳动者拒不改正的。风险提示: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属于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无过失性辞退权利。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滥用权利的行为仍然会被认定违法解除:第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见,这里的客观情况必须是与履行劳动合同息息相关的,而不能是无关因素。第二、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果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得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很多用人单位因为忽略了协商的环节而导致须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所谓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必须是有明确的新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劳动报酬等协商内容。本案中A公司仅是向潘某提供了新岗位的面试机会,但潘某选择哪个岗位、能否成功上岗,以及上岗后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双方均未进行协商,因此应视为A公司未履行协商义务。第四、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无过失性辞退不是即时辞退,需要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金。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员工隐瞒疾病史,公司能否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隐瞒的疾病具有传染性或不具备其应聘岗位对员工身体条件的要求,且公司要求员工入职时提供身体健康情况的,公司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不需解除劳动合同。为方便实际操作,也可以直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提示:辞退员工的法律风险: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是一个大课题,不仅涉及到如何根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还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其他用工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和区分。
招聘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询问劳动者的婚育情况?
首先,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解情况而探听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像询问劳动者的婚育情况就是劳动者的个人隐私,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这些个人隐私与履行劳动合同有着直接的关联性,是劳动者所处岗位的正常职业要求,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或工作效果等等,否则,用人单位以这些个人隐私情况来决定是否录用的行为就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的知情权只能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一般仅仅包括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拒绝接种新冠疫苗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拒绝接种新冠疫苗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免疫规划疫苗,居民才有按国家和政府要求接种的义务。截至目前,国家医药总局、新华社等多次强调“强制接种新冠疫苗不可取”,未将新冠疫苗纳入免疫规划疫苗范围。另外,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来看,也无居民须强制接种新冠疫苗的法律依据。因此,劳动者拒绝接种新冠疫苗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正当理由。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在履行社会义务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和人性化管理,多与员工进行沟通和宣传,采取多种方式激励、鼓励员工接种疫苗,避免不当手段和强硬态度引起员工的逆反心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