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一)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二)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三)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四)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五)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六)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七)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