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登记登记预告,原业主将在有效期内再次出售或抵押该房屋。为保护房屋买受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者其他房地产产权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以保护未来物权的实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房地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消除或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