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可否同时主张
1、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在享受工伤待遇之余,可以要求及时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应付未付的工资或津贴。
2、如果解除劳动关系,不仅可以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和津贴、要求经济补偿金,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对于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仅可以享受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更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另外,对于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双倍的工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企业破产、裁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依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补偿金。
二、工伤多长时间内申报为有效期
工伤申报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简单来说,发生工伤后30天内,单位必须申报,单位不申报的,职工个人可在发生工伤一年内自己进行申报。
工伤保险待遇与上述要求的经济补偿等同属劳动争议,可以在解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一并提出请求。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防止错过维权的有效时间,也能是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