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东莞市调整了最低标准工资。2019年1月1日起,东莞市最低标准工资由每月2480元提高到2640元。该标准适用于所有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给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在岗职工。此外,东莞市还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地区等因素划分出了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对于东莞市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其最低标准工资为每月2850元;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最低标准工资为每月2500元。值得一提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而且为了保障职工权益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东莞市还成立了最低工资监督检查机构,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抽查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